虽然今后一段时期国际集装箱运输将从快速成长期进入平稳增长期,但是集装箱码头的投资建设、集装箱船队的扩张可能带来恶性竞争的市场风险依然存在,因此业内普遍认为,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对于加强班轮市场的监管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面对“运价新政”,船货双方则把关注点集中在协商机制的有效性上。
船公司:协商未达成共识,运价还调整吗?
《监管公告》核心是强调运价报备。一直以来,包括外资班轮公司在内的船公司按照我国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运价报备,除航线运价外,近年来还增加了THC部分。此次《监管公告》中规定的运价报备的内容更细化。
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以及船公司可以做到运价报备,但是对《监管公告》中所规定的与托运人之间进行运价协商的机制,承运方仍有疑问。以往,船公司在调整运价前,一般均提前告知货主、货代。按照《监管公告》要求,今后船公司在某一航线执行新运价时要与货主或托运人组织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很快达成共识,那么执行起来没有问题;如果难以达成共识,船公司还调整运价吗?因此,有船公司希望并建议监管部门就此给予明确的行政规定。
货主:应确保运价协商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监管公告》有利于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货主和货主协会表示特别赞同《监管公告》的规定:“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调整收费项目、运价、附加费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
应当说,在协商机制上,货主和货主协会与承运人具有广泛共识。交通部建立协商机制意欲“强调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及班轮公司要与托运人组织协商并提供协商意见,维护托运人的权益”。但是,如何辨别和监控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已与托运人组织协商以及是否反映各方主要意见的真实性,难度较大。因此,货主和货主协会建议,报备材料所包含的协商会议纪要中应有“有中国境内托运人组织的确认”。
业内:应明确评判尺度和处罚标准
《监管公告》的出台得到了包括货代企业在内的各方关注与重视。运价属于企业行为,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有赖于国际市场运力与运量的综合平衡,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是市场主体各方共同的诉求。此次政府加强对班轮市场监管,并出台“运价新政”必将成为市场有序发展的外部推动力。
从根本上说,《监管公告》出台后关键在于有效实施。如何取得实效?有业界人士认为,除规定几条“必须做到的”同时,还应对“没有做到的”或违反规定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罚。处罚的细则规定同样重要,只有明确了评判尺度和处罚标准,才能指导随后的具体操作。总之,业界期待此次“运价新政”能取得真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