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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家学者驳斥美国对我出口退税政策的指责 
 

  为了抑制不断攀升的外贸顺差,中国频频使用下调出口退税的措施,而近段时间美国则用“补贴”问题几次对中国进行施压,外界开始质疑,美国为什么在时隔几年后又要拿这个概念来指责中国的出口?

  美国的新施压手段

  2007年2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在一份声明中表示,美国认为,中国利用税法等手段鼓励出口,中国企业获得了包括税收返还在内的各类政府补贴,这类企业占到2005年对美出口企业的60%。而美国指责中国提供补贴的行业就包括:钢铁、木材制品、信息技术等。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研究部主任梁艳芬表示,“中国对钢铁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是符合国际贸易理论的,绝对不能算是补贴。出口退税不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而是在出口时对国内税的一种退补。”

  事实上,面对现在美国对华的高额贸易逆差,美国已经连续在人民币汇率、反倾销、知识产权、市场开放等问题上向中国施加压力,而补贴被外界普遍认为是2007年美国对华施压的新手段。

  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出口退税到底是不是补贴?

  1. 世贸组织明确排除出口退税为“补贴”

  经历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国在之后一年为了刺激出口而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当时就有美国商务部的高级官员指责中国政府的这一举措是一种出口补贴,是“变相的货币贬值”。

  时任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胡楚生曾回应道,《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都允许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不超过出口产品实际所含税负,就不能视为出口补贴。而当时中国政府虽然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但仍然没有超过法定税率,根本不能视为出口补贴。

  而在近10年后的今天,美国再次用出口退税来责难中国的出口,只不过当时是提高了出口退税率,如今是为了贸易平衡而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表示“,美国认为中国的出口退税是补贴行为的人大部分是政党和工会的人士,那是些不懂经济学的人,出口退税是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他们的呼吁在世贸组织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根据世贸组织对于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发生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与、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提保贷款),或者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事实上,如果仔细研读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话,会发现其允许出口退税的合法依据。

  在第1条补贴的定义中,第1.1(ii)中有一个明确的脚注,其文本内容表示,“依据GATT1994第16条和本协定附件1~3的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补贴。”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理事陈泰锋认为:“出口退税是避免国家(地区)间双重征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世贸组织在规则中把补贴分成了3类,包括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而出口退税不包含在这3种情况中的任何1种。

  2.各国普遍采用的退税制度

  根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不被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因此各国普遍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免税或出口后退税的所谓“零税率”政策。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李全解释,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不被视为贸易保护措施的原因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是对消费行为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免征或退还这些税款;此外,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可以避免国内、国外双重课税。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其在出口退税上的做法也具有典型意义,尤其可以看到其在实行增值税后出口退税机制运作上的成功。

  英国、意大利、希腊等欧盟国家,以及新西兰,均实行对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零税率政策。韩国出口退税范围较宽,除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还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退还进口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特别消费税、酒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7种国税。

  商务部研究院中国外贸研究部李健指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出口退税的方式,而且对出口产品实行全额出口退税,对进口产品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进行复征,是国际惯例,也是保证公平竞争的目的。”

  在各国采取的出口退税方式上,许多国家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而免、抵、退税方式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尤其是在欧洲。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采用了免、抵、退这一退税方法。同时,免税购买也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一种重要的退税方式,在出口退税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效果。
 
  3. 中国:强化出口退税积极作用

  2007年3月,中国外贸顺差达到68.7亿美元,一年来首次回落到百亿美元之下。同时,一季度的贸易顺差规模已低于2006年三、四季度的规模。有专家指出,出口退税下调等措施的连续发布,对目前的贸易高顺差产生了抑制作用。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完全退税的包括船舶、数控机床、航天航空器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部分退税的包括除高附加值产品和资源类产品以外,其他所有的出口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主要集中在资源类产业,2007年国家更明确把这个范围圈定“二高一资”。

  陈泰锋认为:“出口退税不仅不应该取消而且应该合理使用,应该认清出口退税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使用出口退税来鼓励,另一方面,要在税制改革中将其考虑进去,在税率、产品、产业上作出详细的规划。”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企业。如果某个企业不能及时足额获得间接税退税款,它只有2种选择:将剩余税款加进出厂价,这将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价格劣势的地位,削弱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或保持零税率价格出口,降低本来就有限的利润水平,这将使该企业丧失未来发展的动力。无论哪种选择,都将使出口企业面临竞争力下降的局面。

  有专家已经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应该考虑的是出口退税率的制定,相应环节和效率、出口退税机构的设置及专业人才的配备以及提供出口退税的服务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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