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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反“霸”路在何方 
 


  国际商报刊载题为《公平唱主角“霸王”受围攻》的一篇报道,大意是:由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召开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研讨会,专家指出:“我们可以把“霸王现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行业垄断造成的,另一类是由经营者本身造成的”,“霸王现象”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的,如果任其继续发展下去,必将对消费者和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的权利加以多方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阻碍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所以必须加以根除。

  读了该篇报道很有感触,联想到近几年来国际航运市场货船双方的争执,也多缘于此。

  国际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联合起来强行向我国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THC),近期厦门市三协会联合起来抵制马士基船公司乱收费———集装箱铅封费。本来THC是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铅封更是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运输交接封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上这些费用都包括在承运人的成本之中,船公司只收班轮运费一块,船代公司收取船代费、货代公司收取佣金和代理费,船货之间相安无事。

  在我国航运市场对外开放之初,外资船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用低价揽货,表面上看中国货主获益匪浅,但不知却种下祸根,当这些国际航运大鳄占据市场一定份额以后,便运用班轮公会、运价组织的名义,在我国航运市场频频炒作运价,迫使中国货主为规避运价风险对外使用FOB贸易术语。另一方面船公司又从使用CIF、CFR贸易术语的货量中选择有批量货的买主给予优惠运价改作以FOB贸易术语成交。1993年我国集装箱出口货量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货量大约占30%,此后逐年逐步上升,至今已达80%以上,使我国的货主沦为发货人,也就是从“上帝”沦为“阶下囚”。从此外资船公司就能颐指气使、呼五么六,根本不把中国的货主放在眼里。

  最典型的就是2002年初各航线公会和运价组织联合在同一时间、同一港口、同一标准强制向我国货主征收THC。这样在出口FOB贸易术语下,原本由国外买家承担的班轮运费应包含THC的,却硬强加在中国货主头上。难道这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航运市场上的所谓公平、公正?厦门市三协会反对马士基收取铅封费,其实就是反对“打你没话说”的“霸王”行为。从马士基厦门分公司的函中表达了“…任何客户如不愿支付该费用,可在任何时间选择其他合适的服务商。…”听起来多么顺耳、有理、公平,这段话如果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是不会“冒天下之大不讳”,何必去得罪众多货主呢?但十年后的今天,敢于如此对仗,底气如此之足,个中原因就是他们在中国揽取的出口货物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居多,可以对我国的发货人以强凌弱,收什么费、收多少没有商量,你不付“可在任何时候选择其他合适的服务商”。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又能何奈,只有屈服于船方的淫威。如此不公平之行为,难道中国的货主就承受如此之耻辱?唯有团结起来进行抗争,争取自由之道!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摆脱困境。

  首先,从公平交易的原则,货主要说服政府部门制订有利于我国收发货人的政策法规。目前外国航商敢于如此藐视我国货主,就是我国航运市场法规缺位,用“商业行为”掩盖了承运人的许许多多联合行动、强制性收费等的不公平现象。为遏制航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出台各种名目的费收,政府应出台承运人只能收取运费一项费用,货物在承运人掌管范围内的一切成本计算进运费(除了临时性出现的燃油涨落、币值升贬、战争因素等可采用附加费);根据运力和货量的比例关系和承运质量,承运人有权自行调整运价,不允许在运价外再征收其他费用;对航商的联合定价(不论联合体的航商数量多寡),必须申明定价理由,征求我国货主组织的意见(协商机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能成为点辍词;同时政府应建立航运市场的检查监督执法机构,明确处罚办法,加大处罚的力度,使航商不敢去碰高压线,维护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出台上述办法,符合WTO的规则,兼顾了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利益。

  其次,对于不讲诚信、欺行霸市的航运企业,要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过去我国货主组织曾为维护自身权益,拟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如暂停某航运企业一至二个航次,其实这种办法对以揽取大量出口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货物的航运大鳄来讲,停掉它一、二个航次的配载,是无足轻重,甚至还会趾高气昂地“你们可以选择其他航商”。要打击某一个船公司的傲气,除了求助政策外,最佳的办法是我国的货主团结起来,说服国外客户不要使用这个船公司,要求客户去制止它才是有效的,货主毕竟是“上帝”。曾记得在班轮公会,运价组织联合起来在我国强行收取THC之初,有的企业就曾采用这项办法,取得了国外客户的支持,使某航商收取THC没有得逞。

  第三,在降低出口FOB贸易术语比例上下功夫,争取航运配载主动权。目前国际上掀起物流热,由于物流业的发展,给产业经济链起到了多快好省的作用。国外的船公司近几年来也纷纷发展物流与航运业相结合,给国外买家在物流的配置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也吸引了国外众多的采购客户使用FOB贸易术语。要变更出口FOB贸易术语为CIF、CFR贸易术语,就要求我国的物流业走出国门建立服务网点,或与国外物流网点合作,使我国的进出口企业能向国外客户提供门到门的服务。目前已有一些物流企业正在探索这条路,诚然其中有很多问题需去研究解决,但只要我们敢于去实践,终能打破目前的被动局面。

来源:国际商报 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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