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船承运人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80万门槛费"(80万保证金)引发的问题争论多年来从未停息……
今年10月,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从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11月1日,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运价规范了"、"门槛降低了",这两项紧密出台的政策对现在已成为或准备申请成为"无船承运人"的企业带来怎样的变化?业界对此又有怎样的理解?
国际海运网受中国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委托,作为和业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面向中国航运企业征询、讨论和解决这两项政策变动带来的疑难问题。大家在此可以广泛交流和讨论,我们将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宝贵意见,统一汇报给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此更好促进政策的实施和事业的发展。
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水交发[2010]533号)规定,我部自2010 年11月1日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附后),满足承办无船承运业务 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件。公司有相关信息渠道如下:
网络投保平台:www.nvoccchina.com
电话投保专线:400-696-5156
特此通告。
附: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致交通运输部关于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说明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3.中国保监会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登记表
1. 为了规范我国国 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2. 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3. 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4. 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WWW.SSE.NET.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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