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解答

财政部张少春副部长秘书高先生1月22日17:28,亲自打电话给国际海运网CEO康树春先生,财政部高度重视。

高秘书表示,《公开信》收到,自网站发起联名上书活动之日起,就引起政府及相关负责机构的高度关注,包括联名活动进展情况和货代企业及代表的呼声。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核心问题于1月22日在 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解读和实施细则,值得期待,高秘书最后表示。

以下为财政部官网发布解读原文: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 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 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 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查看原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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